学业清理标准(参照新《学生手册》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第33、34条): 试读:单学年不合格学分达到20学分(包含20学分)低于35学分或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30学分(包含30学分)低于60学 分的应予试读,试读一年,试读期间,当学年不合格学分达到35学分及以上或自入校以来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60学分及以上,应 予退学处理; 退学:单学年不合格学分达到35学分(包含35学分)以上或累计不合格学分达到60学分(包含60学分)以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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